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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卫生]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GBZ 13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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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7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基本防护、液体废物、固体废物、气载废物、含放射性核素尸体的卫生防护管理要求及废物管理制度。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所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所污染,且不再利用的废弃物即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经医学应用后被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与子粒子源的管理。
本文档为标准规范文档。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GBZ 133-2009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10-02-01
标准文件有11页。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GBZ 133-2009.pdf (324.1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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